帮助中心
商城规则 > 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处理

 

 

 

 

第一章 定义

1.1 本规则中的“侵权通知”是指投诉人针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或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展示的商品信息有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发起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本规则中的投诉人是指因认为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向平台发起维权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本规则中的“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人认为并明确指出的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商家。

1.4 投诉人应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维权活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投诉、排挤竞争对手的,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加倍赔偿的责任),由此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 投诉处理流程

    2.1 投诉人的资格

2.1.1 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2.1.2 “知识产权所有人”是对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统称。

2.1.3 “利害关系人”指知识产权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

2.1.4 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投诉。

2.2 侵权通知的形式审核流程

2.2.1 投诉人可通过平台侵权投诉电话400-090-8188发起侵权通知。 投诉人发给的侵权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身份证明材料

· 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投诉人的:

如为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联系方式及地址;

如为个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扫描件、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

· 委托代理人投诉的:

代理人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权利人明确授权代理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投诉等相关内容),并加盖被代理人公章或签字;

· 利害关系人投诉的:

须提供能够证明利害关系人身份的材料。

    2) 权属证明

· 商标注册证;

· 著作权登记证书、被盗用图片的原始图片

· 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须提交)

   3) 证明构成侵权的基本材料

· 可以证明侵权成立的材料,须明确指出涉嫌侵权对象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写明诉求;

· 涉及专利权的投诉,须提交《专利侵权比对报告》;

· 涉嫌侵权对象有关的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证明文件(若有);

· 委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由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若有);

   4)投诉侵权的商品/服务名称和具体互联网链接

   2.3 侵权通知的内容审核流程

2.3.1 进入侵权通知的内容审核流程后,平台将对通知是否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即投诉人资格、投诉资料的真实性、投诉权利与被投诉对象的关联性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2.3.2 在进行内容审核的过程中,平台有权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要求被投诉人提供被投诉对象相关的信息及资料,以便于平台判断该侵权通知的有效性。

2.3.3 平台接收投诉方侵权通知后,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及内容审核,特殊情形下延长。平台有权基于投诉通知、被投诉人提供的被投诉对象相关的信息及资料对侵权通知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侵权通知,告知投诉人驳回侵权通知。

2.3.4 对于通过内容审核的侵权通知,平台将对被投诉对象采取商品封禁等必要措施;对于未通过内容审核的侵权通知,告知投诉人驳回侵权通知。

  2.4 采取措施后流程

2.4.1 平台将通过内容审核的侵权通知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以在 7 个工作日内发起侵权申诉,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2.4.2 被投诉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侵权声明的,平台将不侵权声明转送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平台转送不侵权声明给投诉人,并不代表平台认可该不侵权声明已经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2.4.3 投诉人在收到不侵权声明的十五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的,应在收到不侵权声明的十五日内将投诉或起诉通知单扫描件发送平台侵权投诉邮箱。

2.4.4 平台有权基于双方纠纷处理等相关情况决定平台是否终止或变更已采取的措施。

 2.5 投诉的撤回

2.5.1 投诉人可以主动撤回投诉。

2.5.2 平台在审查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要求投诉人答复意见或补充提交材料,投诉人须在平台设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或补充,期满未予答复的,则视为撤回投诉。

2.5.3 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或被视为撤回投诉的,视为自始放弃投诉主张。平台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原被投诉的涉嫌侵权情况自始不存在。

  2.6 侵权通知处理的公示

平台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公示收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对此投诉人、被投诉人均知悉且不持异议。

第三章 投诉人、被投诉人承诺

3.1 投诉人、被投诉人均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于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各自承担。平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人、被投诉人有权采取限制投诉、屏蔽等必要措施,提供虚假信息一方应对平台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投诉人、被投诉人承认平台有权自行审查判断侵权通知有效性,且平台有权根据审查的需要决定是否向一方提供相对方在侵权通知审核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资料。

3.3 投诉人、被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为处理投诉的目的将双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判断审核侵权通知有效性。

3.4 根据法律规定,平台已将商户信息进行了公示,投诉人对此已经知悉,因此,除非法律另有明确的规定,否则投诉人承认平台没有义务向其进一步披露任何第三方的信息。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知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平台无义务向一方披露相对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信息。

第四章 免责条款

4.1 由于投诉人提供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无法通过平台对侵权通知的有效性审核的,视为平台未知晓该投诉,平台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2 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就其投诉处理流程一次性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对于投诉时未提供,而在随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主张平台对侵权通知的审核不力,也不得据此要求平台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 精致服务 极速配送
  • 轻松购物 上门安装
  • 万千信赖 售后服务
  • 正品保障 正规渠道
400-090-8188 (周一至周日 8:00-18:00)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前进路70号楼N-04
Copyright © 2019 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15019739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辽B2-20190086